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27号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27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311日起施行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于20228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2311日起施行

部长 黄润秋

20221128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建立运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第四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任一种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或者日处理工业废水量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水环境重点排放单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第六条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排污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一级和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

涉及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第七条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中任一种大气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太阳能光伏玻璃行业企业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煤石油焦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企业

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粉末等四类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除外

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的除外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第八条  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第九条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噪声排放状况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列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

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厂界外200米范围内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造成噪声污染的

影响所在行政区域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

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十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

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已封场的或者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维护单位

矿产资源除铀钍矿外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的企业

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重点排污单位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不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污染物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等将确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上传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提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整建议对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进行调整并于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名录存续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筛选条件情形的应当在确定下一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时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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